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在開展“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對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8件非法采礦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日前,法院對其中4件案件調解結案,且涉案被告已全部履行海洋生態損害及環境修復等費用140萬余元;對另外4件案件分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判決涉案被告賠償非法開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及專家論證費用共計128萬余元。

該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近年來非法采砂活動多發,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僅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采砂行為對海洋生態造成的損害沒有得到修復。為更好地維護海洋公共利益,遂對其中情節嚴重的8件作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其中,有4件案件的涉案船舶所有人為福建省某船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兩艘采砂船舶經違法改造加裝采砂設備、船東雇傭的船員參與采砂、船舶變換承租人屢次盜采海砂、船東委托的船舶管理人對采砂違法事件參與處理等事實,認定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福建省某船務公司參與非法采砂、對非法采砂具有明顯過錯等情節,從而將該公司作為公益訴訟共同被告,要求連帶承擔4件非法采砂案件造成的生態損害賠償和環境修復責任。另有2件案件采取小船采砂過駁給大船的連續采砂方式,行政機關處罰了采砂的船舶,卻沒有追究過駁船的責任。過駁船舶明知采砂船舶沒有采砂許可證、用海許可證,仍主動和連續接收非法采砂人的海砂過駁,采砂船的采砂行為與過駁船的接收行為和運輸行為,實際上是雙方明知非法采砂仍主動分工合作,共同實施非法采砂、運輸、銷售的一體化組織運作行為。從而,該院認定兩起案件中南京某航運公司、寧波某貿易有限公司是非法采砂的共同侵權行為人,訴訟中要求兩公司對非法采砂行為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分院在辦案中積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守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高效合理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既為當事人節約了鑒定、評估費用,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彰顯公正,兼顧效率。另外,檢察官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一方面向侵權行為人釋法說理,令其自覺履行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的賠償數額,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確保賠償款項能夠順利履行,該批案件的順利辦結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